日期:2025-07-14 15: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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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招聘自2019年9月起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某思公墓从事 协助管理工作,2020年5月起暂时负责该公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个人电话作为 某思公墓对外联系方式登记于政府网站的相关公告上。2021年2月至4月期间,许某某在工作中接待前来购墓的群众,并向他们销售某思公墓墓位,以“领 导不同意交易价格”“先垫付款项”“应交付定金”等理由,通过使用其本人 的微信、银行账户及现金收款的方式,收取购墓人员刘某甲、刘某乙、吴某甲 、谢某某、许某甲、吴某乙、李某某、吴某丙、刘某丙、洪某某、朱某某、肖 某某等12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81.8万元,后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肆意挥霍。后 许某某在某思公墓的公章管理人员外出培训、开会的期间,使用临时保管的该 公墓公章在多份空白的殡葬证明书、公墓安葬证上盖章,并出具给购墓人。公 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辩称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粤0512刑初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某思公墓人民币八十一点八万元。宣判 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 本单位应收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对被告人许某某定性的问题。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诈骗罪则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的行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获取财物的行为对象及犯罪手段不完全相同。职 务侵占罪侵犯的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是相对方的财物。两罪虽 都有欺骗行为,但存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的区别。经审理查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系某思公墓的工作人员,其个人电 话亦作为某思公墓联系方式登记在濠江区人民政府网站的相关公告上,购墓人 员经介绍或通过网络与其联系后,由许某某带到某思公墓中确认所要购买墓穴 位置及价格,之后购墓者按照许某某的要求,在其指定的地方或者居委会办公 地点内将钱款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交给许某某,取得许某某核发给他们的上 盖有某思公墓印章的殡葬证明书、安葬证等证件。购墓者向许某某支付购墓款 ,并非因为许某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作出错误财产处置决定,而是基于许某 某在墓园的工作人员身份,足以使购墓者认为许某某是代表某思公墓的销售人 员,在选择墓地后将钱款交给销售业务人员大资本,该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视 为购墓合同签订和履行,许某某作为某思公墓的有权代表接收购墓人支付的购 墓款后,钱款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该款成为某思公墓财产,随后许某某将该 款侵占,应认为其侵占了某思公墓的财物。某思公墓关于殡葬证明书需要加盖 财务印章才能生效的内部规则,可作为内部管理流程约束工作人员,但不能对 购墓者产生必然的效力,不能因此提高购墓人在交易中的注意义务。虽然许某 某有欺骗行为,但该行为系以职务便利为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购墓者对其岗 位和职责的认可及实际上的接受,被告人是无法取得购墓款的占有。因此许某 某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此外,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 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对象及犯罪手段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关键之一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是相对方的财物。对 方基于行为人的身份而合理相信其有销售代理权,进而购买商品、服务行为系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故所支付的钱款应当认定为公司、企业的财产。行为人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企业日常工作及暂管公章的职务便利侵占上述财产的,构 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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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梁冯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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